【西岸专栏–避债投资规划】如何为可能的困境保留东山再起的资本

文章摘要】本文论述了加拿大人寿保险产品债权人保护这一重要特点,对于一些担心自己的资产可能被追索的朋友,把资金投入到人寿保单、保本基金等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去,则大可高枕无忧。人生或生意场上起起浮浮很是正常,在得意时保留一些资产,放到债权人保护的产品中,为可能的困境保留东山再起的资本,真正失意时你会佩服自己的这一睿智的。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西岸专栏” 

关于是否可以用人寿保险实现债权人保护(即资产免于被债权人追索)功能,首先,我们看一下这方面法律的概述。

一般规则上讲,个人或实体的所有资产都是对欠债权人的未偿债务的担保,无论个人或实体是否破产,这都适用。传统上,根据省级立法,人寿保险产品针对债权人的债权享有特殊保护。该立法在加拿大各地相当一致,旨在保护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的权利。所有省份的保险产品定义也都包括年金合同,保险公司发行的大多数RRSP和非注册投资都采取提供年金的承诺形式,因此属于省级立法对人寿保险产品的定义范围。

在投保人在世时,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通过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不可撤销的受益人,或指定省保险立法中限定的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禁止所有者的债权人在被保人的整个生命周期内扣押和移交合同。在大多数省份,家庭成员必须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孙子或父母,才能提供此类债权人保护的政策。“配偶”的定义可能包括普通法配偶或同性配偶,具体取决于省立法。

被保险人去世后,如果指定了适当的受益人,法律禁止死者的债权人扣押保单。该保单的身故赔偿金明确排除在所有者的财产范围之外,这是因为保险赔付直接给付受益人,并且免于债权人的债权。

在债权人保护很重要的情况下,建议在保单中指定替代受益人或或有受益人,因为如果指定受益人去世,则保单赔付将属于被保人的遗产而可能被债权人追索。

还应该注意的是,债权人保护仅存在于个人拥有保单的情况,公司拥有的保单不提供这种债权人保护。

 

保险产品– 债权人保护

人寿保险公司出售的产品通常具备债权人保护功能。产品分为两类:人寿保单和延期年金合同。当听到“人寿保单”时,大多数人会想到传统的人寿保单,即投保人定期支付保费,在被保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向指定的受益人支付死亡赔付金。但是,人寿保险公司出售的储蓄和投资产品属于“递延年金合同”,因此也被认定为人寿保单。

现金值可以在传统人寿保险单中累积,只要遵守《所得税法》规定的限制。在这些限制之内,投资增长无需征税。这通常称为“豁免保单”。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保单资金或现金价值还作为免税收益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此功能使个人在豁免保单内积累和投资资金成为一种有吸引力的遗产规划工具,尤其是与债权人保护的功能结合使用时。

递延年金产品包括多种投资选择,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受债权人保护的投资工具包括:

  • 每日利息账户和货币市场保本基金
  • 定期存款(GIC) –从6个月到10年
  • 投资账户
  • 指数型保本基金
  • 托管式保本基金
  • 支付年金

客户经常询问通过保险产品投资以获得债权人保护功能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的确,将任何可用的投资包装为保险产品将产生额外费用。固定利率投资几乎不存在该费用,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大约需要5-25个基点的费用。如果将第三方基金产品包括为保本基金,则额外成本可能高达150个基点。

通过如上对保险产品债权人保护功能的论述,对于一些担心自己的资产可能被追索的朋友,把资金投入到人寿保单、保本基金等保险公司的产品中去,则大可高枕无忧。生意场上起起浮浮很是正常,在得意时保留一些资产,放到债权人保护的产品中,为可能的困境保留东山再起的资本,真正失意时你会佩服自己的这一睿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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